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係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授權,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後配合本條例第十條之一於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並更名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延長施行期間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茲因本條例第十條之一於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增訂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項目, 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智慧技術元素項目。(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節能減碳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本辦法關於訂購及交貨時間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申請投資抵減時需檢附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應併同檢附訂購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詳細條款檔案下載連結:https://www.ida.gov.tw/ctlr?PRO=filepath.DownloadFile&f=news&t=f&id=1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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