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地上權」?地上權是一種「只買建物、租用土地」的產權結構,制度立意在於降低購屋門檻、活化國有地,期購屋者以相對低廉的總價取得居住權,土地則向政府租用50至70年,然現行國有財產署契約中的「期滿連屋返還」條款,卻讓70年後的住戶面臨喪失居住權、甚至被要求拆屋還地的法律困境,這「期滿拆屋還地」是居住正義還是居住陷阱?

地上權是什麼?推行初衷的美意
「地上權是什麼」是許多首購族接觸這類產品時的第一個問題,簡而言之,地上權住宅是指購屋者取得建物所有權,土地則向政府長期租用,依契約年限通常為50至70年,購屋者每年繳交地租,無須一次性買斷土地,而政府推行地上權政策的原意,在於落實土地國有化、有效活化國有地資源,並透過降低購屋總價,讓更多民眾得以住進市中心精華地段,以實現居住正義的政策目標。
然而,同樣是這份政府主導的契約,卻在「年限屆滿後怎麼辦」這件事上,讓無數購屋者面臨始料未及的法律困境,也引發不少民眾質疑「期滿拆屋還地」是居住正義還是居住陷阱?
國產署「期滿連屋返還」條款全解析
根據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地上權標準契約中,明訂「地上權期滿時,地上權人應連同地上建物一併返還土地」,此即市場俗稱的「期滿連屋返還」條款,這卻意味著,70年地上權年限屆滿當日,住戶不只喪失居住權,房屋本體亦可能須隨土地一併返還,甚至面臨拆屋還地的法律要求。
查《民法》第840條雖明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若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滿前請求土地所有人按建築物時價補償;倘若土地所有人拒絕或未於期間內確答,地上權期間應酌量延長。然而條文同時規定「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一旦國產署契約中載明「期滿連屋返還」,民法的補償保障即遭排除適用,地上權人的法律救濟空間大幅壓縮。房地產法律實務工作者指出,此一「契約優先」設計,正是現行制度對購屋者保障最薄弱的環節。
地上權年限到了怎麼辦?70年後的三重困境
以2010年後取得70年地上權年限的案件估算,最早將於2080年前後進入屆期。然而對於目前仍活躍於二手市場、屋齡5至15年的地上權住宅而言,這道「70年天花板」已實質反映在貸款條件、轉手估價與議價空間之中,形成對購屋者非常不利的條件。
觀現行法律與國產署契約均未提供任何「自動續期」或「優先續期」承諾,購屋者在年限屆滿後,需同時面臨三重困境:第一,居住權無法延續;第二,建物補償無明確標準;第三,期間若欲轉售,買方亦將承接同樣的年限風險,導致物件流動性隨屋齡遞減。立法院法制局2022年5月出具的議題研析報告《國有土地地上權住宅制度之研析》(編號R01676)指出:現行地上權制度對購屋者的保障存在顯著缺口,建議研議建立到期處理機制的專法規範,然迄今未見具體立法回應。
國際對比:日本、英國、德國如何保障地上權住戶
同樣採行地上權制度的國家,已陸續透過立法建立明確的到期保障機制,台灣的制度落差由此可見一斑。日本的《借地借家法》設有「法定更新」制度,住宅地上權(普通借地権)年限屆滿時,地上權人可主動申請續期,土地所有人非有法律明定的「正當事由」不得拒絕,且正當事由認定標準極為嚴格,地主個人意願不構成拒絕理由;若雙方未能協議,法律自動延長租期,建物存在期間居住權持續受到保護。第一次更新後續期最短20年,第二次起最短10年,住戶不因年限屆滿而面臨被迫遷離的風險。
英國則實踐得更為完善,英國政府於2024年5月通過《租賃業權與永久產權改革法》(Leasehold and Freehold Reform Act 2024),明定業主享有法定申請延長租約至990年的權利,且延長後地租歸零,一次性解決年限與地租雙重風險。此一改革被譽為英國房產法40年來最大變革,並傳達出:政府有責任以立法手段正面回應地上權制度的居住正義缺口。
德國的《地上權法》(Erbbaurechtsgesetz)則採補償下限保障機制:地上權年限通常為60至99年,屆滿後若無法續期,法律強制規定土地所有人須補償建物時價的三分之二以上,確保地上權人不會在期滿後淨身出戶。此一強制補償機制,直接對應台灣民法第840條因「契約另有約定」而遭架空的核心問題。
反觀台灣,現行制度對地上權住宅屆期後的處理,既無法定續期保障,亦無強制補償下限,購屋者的居住安全完全繫於國產署單方面制定的契約條款,與上述國家相比,制度落差顯而易見。
「有條件延長機制」是制度解方,政策明確化刻不容緩
上述日本、英國、德國案例共同指向同一個方向:地上權制度能否長期運作,關鍵不在年限長短,而在於政府是否建立明確的到期保障框架;多位房地產法律及政策研究者指出,台灣地上權住宅市場規模持續擴大,國產署近年陸續推出多件標案,若制度設計不同步完善,市場信心與居住安全的疑慮只會隨時間累積。
業界呼籲,政府應參考日本法定更新精神,研議在地上權契約中明訂「住宅用地地上權屆期得申請有條件延長」,並設定可操作的延長條件,如建物結構安全檢查合格、續約期間持續繳交地租等,以消弭市場對年限風險的根本疑慮,讓地上權住宅真正成為可長期持有的居住選擇。
地上權相關資訊
欲查詢國有地上權住宅標案資訊,可至國有財產署官網(www.npa.gov.tw)查閱「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標租」最新公告。民眾若對地上權契約條款有法律疑問,可洽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或請專業不動產律師審閱個案契約全文,以確保自身權益。
參考資訊:
地上權住宅制度之研析: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19233
日本借地借家法|e-Gov 法令検索:https://laws.e-gov.go.jp/law/403AC0000000090
英國官方Leasehold and Freehold Reform Act 2024: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24/22
地上權 vs 一般住宅 FAQ
地上權住宅是指購屋者只取得建物所有權,土地則向政府長期租用,年限通常為50至70年,每年繳交地租,無須買斷土地。與一般所有權住宅最大的差異,在於購屋者對土地不具任何所有權,年限屆滿後能否繼續居住,取決於契約條款與政府政策,而非法律當然保障。
依現行國有財產署契約規定,地上權年限屆滿時,住戶須連同建物一併返還土地,即「期滿連屋返還」。現行法律與契約均未提供自動續期保障,住戶在年限到期後面臨喪失居住權的風險,且民法第840條的建物補償機制,亦可能因契約另有約定而遭排除適用。
《民法》第840條規定,地上權因期限屆滿消滅時,地上權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按建築物時價補償;若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期間應酌量延長。然而條文同時規定「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一旦國產署契約載明「期滿連屋返還」,此補償機制即遭排除,保障形同虛設。
日本《借地借家法》設有法定更新制度,地主非有正當事由不得拒絕續期;英國2024年通過《租賃業權與永久產權改革法》,賦予業主法定申請延長租約至990年的權利,延長後地租歸零;德國《地上權法》明定到期補償機制,地主須依法補償建物殘值。台灣目前既無法定續期保障,亦無強制補償下限,與上述國家相比制度落差明顯。
地上權住宅可以轉手買賣,但剩餘年限越短,市場接受度與銀行核貸意願越低,物件流動性隨屋齡遞減。買方承接物件時,同時承接剩餘年限風險,若年限過短,部分銀行可能拒絕承作貸款,導致買方自備款壓力大增,影響成交價格與議價空間。
立法院法制局於2022年5月出具的議題研析報告《國有土地地上權住宅制度之研析》(編號R01676)已明確指出制度缺口,建議研議建立到期處理機制的專法規範。然而截至目前,政府尚未提出具體修法草案,地上權住宅的到期保障問題仍處於制度空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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